法律分析
舉報童工最直接的證據是照片、視頻、音頻等物品,其中證人是最直接的。在社會各方面都有大發展的前提下,國家更加重視法律程序,國家更加關註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所以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並可以向相關單位舉報。所謂童工,是指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收入的勞動或者個體勞動的青少年和未滿16周歲的兒童。未滿十六周歲的兒童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允許的、對其身心健康無害的輔助勞動,不屬於童工範疇。關於使用童工,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壹切費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應負責將患病或殘疾的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前的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壹切治療和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