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兒教師的地位
根據1993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1995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精神,幼兒教師在幼兒園履行教育職責,《教師法》和《教育法》為我國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隨著我國“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幼兒教師在社會中的基礎工作作用越來越被全社會所認可,幼兒教師越來越受到黨和國家的重視和人民的尊重。
(2)幼兒教師的權利
(1)開展保護教育活動、進行保護教育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②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和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3)指導兒童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兒童生長發育的權利。
(4)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⑤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培訓的權利。
(3)幼兒教師的義務
①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實施幼兒園教育保障計劃,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務。(3)根據國家教育目標,組織和帶領幼兒進行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4)關心和愛護所有兒童,尊重他們的個性,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
⑤制止有害於兒童的行為或其他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現象。
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