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1億元以上。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壹般將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壹)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