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經濟案件中,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等法律文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拒絕履行仲裁機關、公證機關、行政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債權文書或者決定的,有權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應當申請執行,提交原審人民法院。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文書,應當提交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向法院申請執行時,壹般需要提交執行申請書、文書生效證明、裁判文書、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文書的有效證明需要作出終審判決的辦案法官出具,並且必須加蓋公章。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可以直接在法院檔案中復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移送公安機關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