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不執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如壹般的民事判決,如果當事人不執行判決,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有其他壹些嚴重情節,也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將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支付的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中劃撥;(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處以每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三)行政機關拒絕執行擬公布的情況;(四)向行政機關的監察機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拘留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