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依據不合法。全案主要事實沒有必要的證據支持;主要證據不真實的;取證手段不合法。
(2)法律適用錯誤。具體錯誤有:適用法律或法律規定時,適用無效依據;尚未生效的適用法律等。
(3)程序違法。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間和順序組成的行為過程。
(4)行政越權。指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的行為。可以分為縱向越權和橫向越權,兩者都是行政體制內的越權。
(5)內容違法。行政行為在內容上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否則就是內容違法。
(6)濫用職權。比如行為因動機和目的不當而偏離法定目的和利益。
(7)行政失職。包括違法行政不作為和其他失職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