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概念是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活動中行使相應的職權,針對特定事項作出的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性:
行政程序法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程序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不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