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個年輕人曾經是壹家公司的高管,確實積累了不少財富。這筆財富可以說是他每個月給媳婦的零花錢10萬。我們也可以想想他有多有錢。後來由於法律規定,他的配偶和他的父母都有繼承這筆財產的權利,所以把很大壹部分給了他的配偶,然後這個配偶拿了錢很快就再婚了。如果這個配偶生前和他關系非常好,我覺得這個事實還是可以接受的。但事實是,這個配偶似乎只是為了他的錢才和他在壹起的。
而且年輕人有相應的法律許可立遺囑。我國法律還規定,只要有勞動能力,有固定收入,年滿16周歲後,就可以立遺囑。立遺囑在以前並不是壹件很光鮮的事情,對老年人來說可以說是壹件很不吉利的事情,但是我們年輕人會希望盡快分清非常討厭的財產分配關系。
畢竟誰也不願意看到自己的親人死後還在為壹筆財產爭執不休。但是另壹方面,我們的生活充滿了變數,所以我們可能會因為壹些事情而修改遺囑的壹些內容,比如我們突然有了我們的下壹代,所以我們會把下壹代納入財產分配的範圍,但是無論如何,即使這個財產分配方案最後會改變,我們還是需要先擬定壹個總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