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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他人勞動成果(金錢)侵犯他人財產權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聚眾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是聚眾搶劫罪。根據犯罪構成的壹般原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取決於該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不能認定為犯罪,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罪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人數眾多、被哄搶重要物資、社會影響較大、哄搶壹般文物、經常被哄搶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刑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劫掠重要軍事物資;

(二)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的;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的;

(四)煽動大規模哄搶活動,後果嚴重的;

(五)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的;

(六)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而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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