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事罪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的起刑標準。人數眾多、被哄搶重要物資、社會影響較大、哄搶壹般文物、經常被哄搶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刑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劫掠重要軍事物資;
(二)哄搶珍貴出土文物的;
(3)哄搶搶險、救災、救濟、優撫等特定物資的;
(四)煽動大規模哄搶活動,後果嚴重的;
(五)造成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導致公司、企業停業、停產的;
(六)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而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