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捐贈法》。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捐贈者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目的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並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建設公益事業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對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受贈單位審查同意,由受贈單位和捐贈人共同組織建設或者組織實施。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設、建設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告知捐贈人。
第十四條捐贈人可以留名紀念所捐贈的公益項目;由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