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二條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以捐贈財產為公益目的而設立,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贈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贈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贈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贈法人應當設立董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董事長和其他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贈法人應當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贈人有權向捐贈法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法人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贈人或者主管機關等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捐贈法人與善意相對人之間基於該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