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確定戀愛關系後,主動舉報,接受審查。法律規定現役軍人要慎重選擇戀愛對象。確定戀愛關系後,軍官和文職幹部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再者,結婚必須提前壹個月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批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備案材料;婚姻狀況證明由政治機關出具,作為婚姻登記的依據,最終選擇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壹方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軍官證或者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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