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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軍人辦理離婚的方法:雙方同意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然後雙方共同申請離婚登記,經過30天的冷靜期,當面領取離婚證。雙方起訴離婚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法院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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