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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的受理範圍

法律分析: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認定營區無主財物案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下列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壹)雙方都是軍人或者部隊的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

(三)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

(四)認定營地無主財產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下列民事案件:

(壹)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二)壹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三)壹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當事人壹方是軍人或者部隊的案件;

(五)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死亡的案件;

(六)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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