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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安縣根據什麽法律征收全家滅絕的土地?

法律解析:這裏說的戶,不是戶口本上登記的戶,而是指第二輪包擴時,以承包人為單位,與村民小組簽訂承包合同的戶。“全家死亡”是以第二輪土地延包中的家庭承包為基礎的。任何合同中,家庭承包土地存在,父母死亡,不能視為“全家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變;父母子女分別與村組簽訂合同的,父母死亡視為“全家死亡”,發包方有權收回土地,子女無權承包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十壹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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