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土地使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軍事用地管理,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軍用土地是指軍隊有權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下列區域:
(壹)陸軍工事、海防、防空、通信、第二炮兵陣地、軍事人防工程、試驗場、試驗基地、訓練場、靶場等國防工程用地;
(二)部隊、機關、大專院校、醫院、療養院、科研單位、幹休所、家屬院及其他營區使用的土地;
(三)軍用倉庫用地;
(四)軍事鐵路專用線、公路支線和輸水、輸油、輸氣管道用地;
(五)軍隊系統工廠、農場、馬場、礦山、林場、果園、農場、鹽場等用地。;
(六)軍隊系統的賓館、招待所、商店等用地;
(七)舊機場用地和軍隊明確預留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