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應在保留資格期滿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資格;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且無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完成註冊的,暫緩辦理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不予報名。貧困家庭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並在辦理相關手續後註冊。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貧困家庭學生提供教育資助,完善學生資助制度,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如果不能按時參加,要提前請假,得到批準。無故缺席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完善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錄和出具學生學業成績,並標註通過補考和復試取得的成績。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試成績將被記為無效,並根據其違紀或作弊的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的,教育表現好的,可以給予補考或者補考的機會。因休學而中止學業的學生,應當記錄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和取得的學分。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重新入學的學生,已取得學分,可被錄取學校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