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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可以清退我的房子嗎?

法律分析:從目前的法律角度來看,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約定條件是指購房人和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可以退房的條件。開發商延遲交房超過壹定期限,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銷售廣告或售樓書所表述的內容,在壹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既然雙方約定了具體的退房條件,且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條件成立,那麽買受人可以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壹旦業主起訴,即使開發商推脫,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開發商違約,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雙方協商解決,被執行人不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執行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想盡快退房,可以先和開發山協商。如果能達成壹致,那是最快的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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