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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適用勞動法?

納入公務員編制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的人民、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但《勞動合同法》不適用於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

我國目前采取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的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法等法律調整。《勞動合同法》也不適用於比照適用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又稱國家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公職人員。在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依法履行公職

納入國家行政機構

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

參考資料:

勞動部發布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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