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後,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財物移交給涉案財物管理人員,並辦理交接手續。對查封、凍結和先行登記保存的涉案財物,應當在采取措施後24小時內將法律文書副本和涉案財物送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登記。在異地或者偏僻、交通不便地區提取涉案財物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移交。情況緊急的,需要在提取涉案財物後24小時內進行辨認、鑒定、檢驗、檢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後24小時內移交。提取涉案財物後24小時內已處理完畢的,不予移交,但應當附具處理涉案財物的相關手續進行保全。因查詢、鑒定、辨認、檢驗、檢查的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辦案人民警察可以調取涉案財物並及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