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在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之外,開發商對相關設施作出明確、具體、欺詐性的說明和承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的,雖不能視為合同內容,但合同不發生效力。但由於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導致購房者的損失,開發商也要為自己的欺詐行為承擔責任,即民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到損失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賠償或者變更、解除購房合同。
但需要註意的是,證明房地產廣告、樓書等宣傳材料構成虛假陳述或欺詐並不容易,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特征。因此,購房者應保留相關購房資料,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