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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如何處理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

交警會根據案件需要進行扣留、檢驗、鑒定、取證。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的作為證據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其他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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