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作為證據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其他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