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意見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實施辦法》(中紀委發〔200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為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切實落實對重點檢查階段發現的“小金庫”問題的懲處,確保中央政策的嚴肅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中央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起草了《中央單位處理處罰意見》,供各檢查組在代為處理處罰決定時執行,並供各省參考。
會計與出納的關系是分工與合作,主要表現為:
會計憑證作為會計憑證,必須按照壹定的順序在出納、明細賬核算、總賬核算之間傳遞。他們互相使用對方的會計數據,* * *是完成會計任務不可或缺的。
出納的現金,存款日記賬和總賬核算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及其明細賬,明細賬中的證券賬戶和出納賬戶中對應的證券賬戶,都是金額相等的。這樣,出納、明細賬會計和總賬會計必須相互核對賬目,保持壹致。
會計工作必須管錢管賬。出納人員不得負責審核和保管會計檔案,也不得負責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賬目的登記。總賬會計和明細賬會計不準管錢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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