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除按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二)農民、城鎮居民無就業單位的,繳納社會撫養費後三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和福利,孕檢、分娩、產褥期的醫療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