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