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八條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確定開工日期的具體規則如下: (壹)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時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2)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場,開工日期應為實際進場時間。(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記錄表中規定的時間,結合開工條件具備的事實確定開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