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設立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指公司正在設立,尚未登記,但不能確定公司能否成立的狀態。參照公司設立失敗的相關原則,此時公司發起人仍屬於合夥法律關系,公司發起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明確不能成立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按照成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公司仍不明確能否成立的,還應當承擔成立失敗的民事責任。3.人民法院審理中公司成立成功的,按照公司成立成功承擔發起人的民事責任;需要公司承擔責任的,可以直接將成立的公司變更為當事人,責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請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後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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