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牟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龍頭盈利總額已達3萬余元;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總人數達到120以上;
4.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
7.招募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賭博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溫床,社會危害性很大,應當嚴厲打擊。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如果演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娛樂、解悶、聯絡感情等。,賭博罪不能成立。但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金錢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是否實際獲取金錢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棋牌室等正常收取場所和服務費用的娛樂場所等。,不得視為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