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傷或者死亡的,不屬於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酗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