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後續相關法律解釋或修正案可能對量刑標準進行了調整,具體變動時間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文件或官方公告。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1.200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2.201165438 2006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修改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調整了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3.201165438 2009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進壹步修改了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發生了變化,具體變化時間需要參考最新的法律文件或官方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