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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幾天內補充證據。

法律分析:案件審理後,當事人還可以補充證據。如果法院認為證據與本案有較大關聯,將再次組織開庭進行舉證和質證。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壹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壹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第壹審普通程序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舉證期限壹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和形式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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