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其他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產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1)。盜伐珍貴樹木2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造成珍貴樹木3株以上死亡的;(二)盜伐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三)領導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