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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需要支付生活費嗎?

法律分析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其基本生活,並為其提供衣服和食物。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給犯罪嫌疑人送生活用品。物品經過警衛檢查後,會進行登記,交給嫌疑人。如果現金需要交給警衛保管,嫌疑人需要時可以控制。如果登記後不符合要求的物品會退回家屬帶走,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期間使用的必需品等物品需要購買。根據我國看守所的規定,當事人被羈押的,不需要支付生活費,羈押期間的生活費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不需要支付夥食費。罪犯的夥食費主要包括夥食費、炊具費、被褥費、保健費、日用品費、取暖、降溫費、押解費、學習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罪犯近親屬贈送或者寄送的生活用品、學習書刊,經查驗後應當詳細登記,罪犯的錢款在辦理手續後由看守所保管。罪犯有正當目的時,可以付費攜帶不準帶入的物品,當場或者登記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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