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看守所監規第12條

看守所監規第12條

法律分析:在押人員行為準則1。為了維護看守所監管秩序,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2.本守則是被拘留者的行為守則,必須嚴格遵守。

3.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從善、扶正祛邪的正確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九條看守所羈押罪犯,應當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改場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簽發的追捕、解押證明。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條看守所在押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羈押: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期間可能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惡極,危害社會的除外;

(三)正在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婦女。

  • 上一篇:拒絕服兵役是怎麽判的?
  • 下一篇:根據反洗錢法,銀行在什麽情況下必須查驗業務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