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置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提供優惠政策,明確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價格,用於本市重大項目、舊城改造等項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重大項目、舊區改造等項目的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和土地利用現狀,組織編制本區縣安置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由市房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準後納入本市安置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六條安置房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安置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交通幹線、軌道交通和公交樞紐相結合,與新城建設和舊鎮(鎮)改造相結合,與城市產業布局和區域產業發展相結合,同時兼顧農村宅基地置換,加快農村城鎮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