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保險基金僅支付被保險人在發病後六個月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和損傷”的身體和康復治療費用;因其他疾病引起的身體和康復治療,醫療保險基金只支付發病後三個月內的身體和康復治療費用。被保險人手術後進行物理和康復治療的,上述期限從手術開始計算;
2.本通知中作為物理和康復治療項目計量單位的“部位”概念為:四肢以肩、肘、腕、髖、膝、踝為單位劃分;軀幹分為四個部分:頸、胸、腰、骶骨。頭是壹部分;
3、因腦癱進行康復治療,其康復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超過3周歲前壹年的6個月;3歲以後,每年繳費不得超過3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