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人在學習或工作期間受到的表彰。
(3)個人成長經歷,個人有哪些優勢和特長。
(4)主要家庭成員及社會關系的姓名、準確出生日期、工作單位或地址(村、社區、街道名稱)及政治面貌,主要包括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公婆。
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規定》第十八條報考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三十五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人員。從事行政機關工作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