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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科技查新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查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作出虛假科技查新報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認定機關應當取消其科技查新資格。

第二十九條因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或者證明不真實導致查新結論不正確的,查新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參與查新的人員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守查新項目的技術秘密。擅自披露、使用和轉讓查新項目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給查新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三十壹條查新機構對年檢或者抽查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相應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時限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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