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即不動產變更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撤銷之前的贈與。2.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是指受贈人有過錯的,贈與人可以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撤銷贈與合同,並註意不要超過法律規定的預定期限。3.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是指贈與人因贈與而致窮,不能再按贈與合同履行贈與義務。4、除上述三種情況外,贈與合同壹般不輕易撤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