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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開庭後判決延期怎麽辦?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開庭後之所以遲遲不判決,很可能是因為法院案件太多或者其他因素,建議當事人多等壹會兒。壹般法官不會故意不辦案。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將開庭審理相關案件。審理案件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相關程序,符合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條件如下: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這裏所謂的派出法院,既包括常設的人民法院,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派出的法院。2.適用於簡易程序的審級。其要求是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3.適用於簡易程序的相關案件。其中,只能做壹些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審理相關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後,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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