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據《中央級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國有單位重大經濟決策責任集體決策程序規定》,預算300萬元及以上的修理項目、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預算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是項目決策的重要參考。
對於未通過驗收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學校相關部門完成審核工作。壹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抄襲等科研不端行為的項目負責人將取消項目,並追回全部經費。
總之,科研項目失敗後,項目負責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單位的規定,妥善處理研究開發費用。包括及時清理賬目,編制財務報告和資產清單,剩余資金按原渠道返還財政部。同時,項目負責人也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審核工作,嚴格遵守科研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