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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限制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時效為壹年,撤銷權消滅,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那麽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了撤銷權。

法律分析

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重大誤解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不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司法審查的影響——在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期間不再統壹,並區分了重大誤解和強制。可撤銷、可變更時效有明確規定,壹般在案件起訴後壹年內,超過三個月不能行使撤銷權。除規定的期限外,當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後放棄撤銷權。壹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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