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因重大誤解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不主張撤銷的,撤銷權消滅。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司法審查的影響——在可撤銷民事行為中,撤銷權的期間不再統壹,並區分了重大誤解和強制。可撤銷、可變更時效有明確規定,壹般在案件起訴後壹年內,超過三個月不能行使撤銷權。除規定的期限外,當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後放棄撤銷權。壹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