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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換公司債進入交換期是好是壞?

法律解析:可交換債券,又稱“可交換其他公司股份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將其股份抵押給托管人而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進入轉股期通常是利空。

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並公開發行;

(二)債券期限在壹年以上;

(三)實際發行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四)申請上市時仍符合發行可交換債券的法定條件;(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

(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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