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並公開發行;
(二)債券期限在壹年以上;
(三)實際發行金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四)申請上市時仍符合發行可交換債券的法定條件;(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
(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