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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在全國範圍內生效的規範性文件。

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是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等。,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如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法律法規也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是指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及其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和法規的壹個重要區別就是制定機關不同。前者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後者是國務院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等機構。因此,法律法規的效力水平也是不同的。

法律由全國人大頒布,具有最高效力;法律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效果是其次的;規章制度是國務院各部委的又壹次效力;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頒布,重新生效;地方性法規是地方政府頒布的,再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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