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宜性包括以下內容:
1、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自主權;
4、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 *訴訟,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人同意。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依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審判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