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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可操作是什麽意思?

適宜性是指當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受到侵犯或濫用時,法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程序和手段,特別是特殊的法律機制,使請求人有可能通過法院等特殊司法機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或合法利益。

適宜性包括以下內容:

1、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企業自主權;

4、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 *訴訟,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人同意。

第三十二條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法保密。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依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審判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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