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規定禁采區期限,並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五條:國家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寬分散”原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主要江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界河和邊境河流,由國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壹規劃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取土、李友淘金、采砂或者淤泥處置;(二)爆破、鉆探、挖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