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營,並在規定的站點上下乘客。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行駛路線,不得在車站外或者沿途搭載乘客。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線路上運營的班車可以采取區域運營、循環運營、設立臨時發車點等靈活方式運營。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相鄰縣間至少有壹端在農村的客運班線。
第三十七條省際、城際客運線路的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單位、起止點和有經停站的客運站應當實行實名制售票和實名制驗票(以下簡稱實名制管理)。其他客運線路和客運站實名制管理範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擴展數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禁止客運車輛超載。客滿時,允許乘坐不超過核定人數10%的免費兒童。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四十壹條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運價的有關規定,使用規定的車票,不得擅自提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二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並在車廂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制的電話號碼、票價和裏程表。
第四十三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證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侵犯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在自身能力允許的情況下,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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