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應該支持補充協議的讓步(如果投標合同沒有備案,是不是“白合同”)?對於這個問題,如果招標合同已經備案,那麽招標合同與補充協議的關系顯然是“白紙黑字的合同”,所以工程價款應當按照備案的招標合同結算。如果招標合同沒有備案,在這個問題上通常有兩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補充協議是無效合同。原因是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的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也就是說,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的變更屬於實質性內容的變更,結合問題,獲利40萬元實質上是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所以這個補充協議違反了招投標法,屬於無效合同。第二種觀點認為,補充協議也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應當是有效合同。原因是我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雙方根據招標文件簽訂中標合同後,在協商壹致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只要變更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補充協議就應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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