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主觀發泄情緒、逞能鬧事為目的攔截、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屬於尋釁滋事罪。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恐嚇不構成犯罪的,警方可以在法定原則內,結合案情和自己的裁量,從重處罰,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