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行為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的行為,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事實。這壹規定的實質是表明我國是法治國家,從根本上避免了對司法工作中已經被利用的人進行涉嫌犯罪的執法。被告人供述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證據類型之壹。真實的供詞,無論有罪還是無罪,都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從這個角度來說,表白的作用確實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但口供本身可能是虛偽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屬於證據之壹,但不能作為獨立證據使用。人民法院不會相信口供,只有用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